今天下午與某個學會進行調解
過程中發現問題是
薪資月薪計算的時候
到底是以原始薪資23000.不含全勤(換算每日767元)
還是以25000含全勤的方式下去換算?(換算每日833元)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這兩個是必須要的嗎?
因為今天選勞工局的調解人是跟我說
若只有單純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能比較好談
若是兩個都要 對方立場來說根本不可能(因為學會太堅持立場.似乎不退讓)
雖然我問調解人我的狀況 只有八天來說 資遣費才200多
最怕是直接要你走法扶的方式去法院提告
這次因為主任跟人資無法做主 要等總經理那邊討論後
要等下週三進行第二次調解
萬一真的還是無法達成的話 要申請是直接在勞工局申請嗎
還是直接去法院提告?
另請教 非自願證明若資方一直死都不開 就業服務站是可以協助代開嗎?
畢竟歷年來 調解都是第一次解決 頭一次要第二次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