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個人今天去應徵一個食品工廠的工作,
而招募方為派遣人力公司。
我想請教加班薪資的問題,
原本平日上班八小時並且為時薪制,時薪為150,
而平日加班三小時時薪則是180,
然後假日加班全部時薪為180。
但我看了一下勞基法關於薪資規定如下:
二、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
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是不是指平日時薪150,平日加班前兩個小時應該要給到200,第三個小時之後要250。
而假日加班也如平日加班一樣要給到200跟250。
還是有其他的算法?
這樣走算合法嗎?
還是是有一部份被人力公司吃掉了?
我覺得非常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