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民法上 工作 的分類保障

作者: ultmisia (魔女)   2018-09-27 23:21:28
https://goo.gl/cP3QE8
  
你簽定的如果不是勞動契約
那麼老闆可以不用幫你保勞健保,也不用給你休假
甚至連加班費都不用給你哦
  
同樣都是工作(提供勞務)
好像都是一樣的
但卻會因為契約的不同
而決定你是否享有勞工的權益
  
我們的《民法》將工作分成三種典型:
「委任」、「承攬」、「僱傭」契約關係
我們來依序說明有什麼差別
  
委任
性質:處理一定事務
例子:委任律師處理訴訟
承攬
性質:完成指定工作
例子:承包大樓清潔的清潔工
僱傭
性質:一方服勞務,他方給報酬
例子:一般公司職員
  
因此,如果你跟老闆簽定的是委任或承攬契約
那麼勞健保、休假、加班費都是沒有的
也不會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那麼要怎麼確認自己跟老闆簽什麼契約呢」
  
首先,和雇主簽約時
最好能確認其上有註明是勞動或僱傭契約。
  
如果沒有簽約,在選擇工作時就應該先求自保
  
主動確認是否有保證底薪?
底薪是不是有高於法定基本工資?
公司有無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
平常上下班時間是否固定、是否要打卡?
有無固定的工作地點?
  
來判斷是否為雇傭契約
  
  
如果都具備
雙方應該就是屬於勞動契約關係
  
如果所屬工作行業別沒有排除《勞基法》
的適用就應該會受《勞基法》的保障
  
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就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進行檢舉申訴
進而請求加班費、職業災害補償、資遣費等權利
進行請求和主張
  
  
作者: hotwingking (難用的3.5G)   2018-09-29 01:18:00
雇傭契約是看老闆對下屬有無「指揮監督」。不是看那雜七雜八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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