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在711剛打工2個月的大學生
剛剛跟我打工的老闆說我最多就做到這個月底
我也才在這做兩個月而已,照理說應該連提起預告10天都不用
可是我們一開始說好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我跟她說勞基法規定10天前就可以了,幹嘛一個月
她跟我說她不管勞基法怎樣,當初勞資協議就是說好一個月
我不能這樣肆意胡來,要遵守公司規定
我雖然當時面試時口頭上答應了,可是當時我想的是這樣違反勞基法
至於合約上我不確定有沒有明確寫出這個規定,合約現在在她手上
當時沒有特別注意有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提前一個月
要是合約上面真的有的話我是不是就一定要遵守了?
我很想委婉的跟她說你的協議違反勞基法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但是我不確定我到底是不是對的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