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中南部一間小型地區醫院任職,剛開始是兼職工作(時薪制)為期五個月,後來成
為正職人員(月薪制)人資部說,為期五個月的工作時間不能算年資,所以也不算特休。
後來發現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這一條,讓我重新對爭取特休
燃起希望,這時候換人資部不理睬,有人說這只是雞毛蒜皮的事情要我放棄就算了,各位
真心覺得如此嗎?這間要福利沒福利,為什麼不離開?因為離家近小孩小,就該讓這間醫
院操弄我的特休?請各位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