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可能因為年前年後離職潮,加上公司想留住人,所以公司出現了以下公文:
1. 凡於一月份離職,無論離職日,一月薪水將於2月20日發放。
以上這點怎麼看都不合理吧!
2. 在職人員一月份薪資將分兩次發放,於2月1日發前半薪、2月20日發放後半薪。
3. 一月份欲離職者,皆得於1月15日前提出。
一般來說算合理,但是對於未滿一年的人員來說似乎有點不是那麼合理。有點被半強迫提
早提出的感覺。
這種事情,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向勞工局提出似乎也沒什麼作用吧!
因為朋友因為租約期滿要搬家,原訂於一月底離職,搬回家住,但因為上述原因,他考慮
是否做到2月2日,抑或是撐完整個2月份。但這樣住的地方又是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