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現在很多公司還是會趁新人報到的當天
給新人簽一份勞動契約
契約裡還是有寫明"玲祖母就是給要試用你三個月啦 若公司覺得你不適任 試用期間得無
條件終止試用啦 你只能給玲祖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啦 不爽的話不要簽現在就滾"的委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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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新人好不容易通過層層考試與面試關卡才能來報到開始就職
當然不可能剛走進公司的三十分鐘內就因不簽勞動契約而自動走人
當然只能簽下去囉
公司這樣沒有趁人之危嗎?
新人報到第一天第一個動作就是給她簽 她能不簽嗎?
簽了之後 如果真像契約說的 那員工不是很沒保障?
搞不好前三個月就大放異彩 幫公司創造很好的業績
三個月一到 公司就狡兔死走狗烹 把人家利用完之後 找個理由說你不適任 拜拜
啊這三個月的業績不是業績?
這三個月拉到的客戶不是客戶?
這三個月來搞不好都已經因此重建新生活圈了(為這份工作在公司附近租房....之類的)
所以說
政府的法令是一回事
公司的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不是富二代 什麼都沒有 只有學歷經歷知識技能的我們 為了生活 難道只能繼續給這些公
司欺壓嗎?
這樣沒違法疑慮嗎?可以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