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版上前輩們,如果試用期過後,公司無故解雇,或是沒有給當初承諾的薪資,
應該如何處理或應對?
前提:當初協議(公司單方擁有紙本簽署合約)試用期過後,薪資會提高$3000,自認工
作績效表現不錯,第一個月業績達到目標125%,第二個月老闆設業績為第一個月的2倍,
也有達標,且公司流動率高,所以常常兼任其他部門職務代理員。
問題:快要到第三個月,卻發現最近老闆刻意不直接交派工作給我,而是交代給其他人,
但因為其他人也無法負責我份內的工作,所以最後還是由我完成,覺得很困惑之時,發現
幾乎和我同時進入公司的員工三人的狀況,感覺不妙。
員工A本來就不高的薪資,公司希望再調降$2000。
工作能力非常好的員工B,因為試用期滿而跟老闆提薪水調整,卻遭刁難,(事件:老闆
請她訂機票,但是不告知旅客人數、地點及日期。還要用里程數換商務艙,多次詢問後,
還是不告知任何所需資訊。並在會議上數落她訂幾張機票都不會後私下透露不滿意她的表
現不會幫她調整薪資)
員工C,沒有找新人遞補,老闆就想解僱她。並聽說老闆都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老闆創業前是一名律師。)
目前的現況,老闆還沒有找到我的把柄,大動作把我當作隱形人,我暫時不動聲色,但當
然還是希望可以依照當初談好的條件,試用期過後加薪3000元。
想請問各位前輩們,如果老闆不按照當初談好的試用期過後加薪,算是單方面調降薪資嗎
?或是更糟的,直接請我離開,這兩種狀況在法律上面有違法嗎?我應該如何應對或處理
呢?
補充:公司從來沒有給過加班費,中午前可填加班單,但老闆一律不給過,將要被減薪$2
000的員工,假日跟過年期間也得加班。然後老闆在會議上表示過,員工們就像免洗筷,
用完了,就可以丟棄,所以公司9年來,沒有一個員工任職超過一年,但我目前還沒有找
到其他工作接軌,想在任期內保障自己的權益應該怎麼做?
再麻煩各位前輩指教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