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有問題想請教: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那請教公司福委會申請下來的補助(如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退休
互助金...等)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公司要我賠償公司的損失,
但責任及金額尚未確定仍需釐清,之前已申請下來的福委會補助款公司扣住不讓我領,說
要當作給公司的賠償金是否合理?但我認為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一碼歸一碼,我能否向公司
力爭先讓我領福委會之補助款?因不知所稱工資是否可套用在福委會之補助款?公司是否有
違法的問題?
剛查到勞動部網站的資訊:
https://goo.gl/ZncknB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
十六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
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
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
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再麻煩各位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