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間公司
當時老闆說因為一開始進去不知道會不會做下來所以殺價薪水
說前三個月這個價錢
三個月後+2k(就是我要求的薪水)
結果試用期快到之前說因為覺得還沒有合作很有默契
大概半年一年才會調到原本談的試用期薪水
當時談薪資的事情我還有截圖
對方還寫確認無誤
但老闆說因為試用期內都在觀察,還沒到可拿這薪水的能力,熟練點再說。反正就是接受
現在的薪水就是繼續做,要求試用期的薪水就是解雇
(老闆也說我是希望妳接受現在薪水做下去的)
最後因為我堅決覺得很沒水準提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公司肯付資遣費)
請問對於這種試用期前後薪水不一(有當時截圖證據),請問有什麼可以告嗎?
謝謝
我知道說試用期其實站不住腳
因為法律上是沒有試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