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友人詢問
想詢問關於離職預告的問題
目前已提離職 公司堅持要兩個月後才能走
公司的員工契約上寫說:
滿一年以上者可配合於離職前兩個月填寫離職申請書
以及由於職務上的交接或是找新人可提前或延後日期
這個部分我與友人研究過了勞基法以及爬相關文章
這一項條例應該是與勞基法的第16條的滿一年,於20日前預告之牴觸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6/
但是打電話至勞工局詢問的結果是說這條規定契約與勞基法沒有牴觸
然後說契約有契約效力
法律只是一個標準 主要還是勞工跟老闆協調
因此才想詢問是哪一個種說法才是正確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