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lasa (布拉鯊)
2019-03-12 13:43:47借朋友帳號PO文~
目前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被公司資遣說做到3/31
請問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是指,必須前20天告訴我被資遣嗎?
謀職假是否能累積到最後一次放完,還是這是看公司各自規定?
因下週要動手術,人資說第16條的預告前10日+沒用完的特休可以讓我提前離開
主管一直刻意刁難交接這部分,還威脅說要扣錢
有爬了一下文章,勞基法似乎沒有一定要交接完成這部分,也不能用這點來扣薪
若已經找到工作了,可以和公司說要提前走嗎?
問題有點多,還請板上各位協助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