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更新
今天人資打電話來跟我說,因為資遣要提前10天通報
所以我正式離職日是4月22號,這10天全部算我有薪假也不用回去上班了
後來查了法令,原來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不限3個月)而非「勞動基準法第16條」(需3個月)
現在覺得這家公司挺不錯的,至少不會走法律邊緣,一切遵照法律規定
※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陽)》之銘言:
: 新工作做一個多月了,今天主管覺得我不適任要我今天立刻辦離職。
: 請問各位,我拿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資遣費還有離職手續辦一辦就行了吧。還有什麼要注
: 意的嗎? 目前還在公司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