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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目前身為公司的分公司一級主管
「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可否直接按照這個流程走?
公司為港商台灣分公司,剛到此公司快半年於兩個月升上部門主管,也是公司最菜的一級
主管,主要負責PM+CS
工作時間原本為9-18
每天都要開會到晚間七八點
每週一次主管會議
一次產品會議
每月一次月會
因公司為新創公司
業務擴張需求大 分公司員工30人
光業務就有20
但後勤單位不給補人力且還要身兼多職
到現在我個人為產品兼客服 外加行銷及倉管
除了要設備安裝還要客戶服務
客戶的活躍度行銷還要我辦理
設備要自己進出入庫...
自己部門底下三個人光裝機及客服就已經吃不消
且自己也要下去扛 因產業屬於金融相關
因此下班也是ON CALL
且底下職員薪水低到可憐不想讓他們下班還要回訊息因此就我自己接
最近又因公司戰略目標
業務單位底薪直接40k起
比我當部門主管還高 整個很不平衡
外加上週五累到咳血 感覺不能再待了
是否還需要做什麼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