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我換了新工作在試用期一個月屆滿被主管告知不符合他們所需要的人員特質因此不留用。
在之前報到的時候的基本資料欄有關於試用期去留之方式,當時愚蠢勾了自請離職,但是
這方面有諮詢過勞工局配合之律師,律師表示這個算是一個求職陷阱有可能勾了資遣就不
被錄取,因此這方面我是可以去爭取的。
再來今天與人資主管協調了一下,在對話過中他不斷希望我可以與單位在談談磨合,他認
為單位上仍然有人力需求卻要這樣挑人讓公司去承擔資遣責任不合理,我是不想要再留下
來的,畢竟同事也不太友善給我很大壓力。
在討論過程中人資跟我說資遣會留紀錄,開勞資調解也會,諮詢勞工局表示因為個資法並
不會留下紀錄,但他提到同業圈子小會打聽倒是真的讓我有點忌諱。
整個會談的結論就是人資希望我不要走資遣對彼此都有影響,希望我可以再跟單位磨合,
或者在留一段時間有薪水也可以邊找工作,不一定要去領失業給付。
明天跟人資主管也約好再次談話想請問大家該怎麼應對比較好?其實如果換個單位讓我邊
求職我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