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人目前為大學生,上學期在學校社團打工,但社長扣留我的薪水,我是該告學
校單位還是社長本人,煩請各位大大救我QQ
是該照勞基法去告還是侵占
事情如下:
大概5月時參加學校的打工社團,也就是在停車出入口檢查車證或是大型活動引導車輛,
以150一小時計薪,由於活動時間不一,所以6/17,7/17,8/17各會發一次薪水,根據社
團所表示,因為我在試用期,所以薪水不會直接匯入我的戶頭,而是先匯入社長的,再由
社長轉交給我,而參加社團中間發生了一些摩擦,因此我下學期沒有繼續參與,6/17社長
有完成匯款,但是7/17(已放暑假)都是已讀不回,跟負責社團的教官說了,也不回我,
因此我打算到派出所報案(對話紀錄都有留存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