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來有些尷尬,這篇文我在人資版貼過,
但沒有人回應...... T_T
想說看看這裡有沒有人能給一些看法,先謝謝看文的你們~
本文開始~
大家好,第一次在這裡發文,請多指教~
我在這個單位已經待了四年,
從一開始只有五個人(包含我),到現在12個人的團隊,
從自己手寫出勤記錄到用指紋機打卡,
也從請假休假都由老闆決定,到白紙黑字的規範。(雖然仍是老闆制定)
但就從上週四開會後,宣布新的上下班及加班規則,我真的想來問問各位先進的看法。
原先我們的上班時間是從AM 08:00~AM10:00都可以打卡,
加班是需要在Line群組內通知老闆,老闆有回覆同意即可報加班。
加班是有加班費的,也可以將加班的時數換補休。
下班時間是從PM 05:00~PM 07:00,午休1小時。
從這星期一開始「試行」的新規定是:
1.上班時間不變(AM 08:00~AM10:00),
2.上下班時間以整半點計。(如AM 08:22打卡,但算AM 08:30上班。)
3.上班四小時後為當日午休時間半小時,下班時間為上班時間後8.5小時。
(如AM 08:22打卡,但算AM 08:30上班,PM 05:00可下班。)
4.加班時間計算從9小時後起算。
(如AM 8:00-PM 4:30上班,加班申報自PM 05:00開始。)
我覺得奇怪的點是:老闆說,因勞基法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需休息30分鐘。
現在的做法是:下午連續工作4小時的休息,可不必在公司休息,即可下班。
那午休就只有休30分鐘?這樣吃飯的時間不太夠啊!
再來,上班時間以整半點計,我如果AM08:01打卡,還是被算AM 08:30上班,
意思是我可以鬼混29分鐘再開始工作?還是就乖乖上班?
還有,加班從第9小時算起,那我是要同上先玩29到30分鐘,再開始加班?
怎麼想都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還是怪怪的人是我......>_<)
以上是個人我覺得疑問的點,請各位先進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