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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點長,不知道有沒有懂勞基法的大大幫忙解惑
如題,今天突然被主管告知今天要我走人,但是主管說並不是我的問題,我的工作能力跟
態度都不錯,他也說我學的算快,也是他帶過的人中最認真的一個。
他也說他昨天才被告知,這不是他的決定,跟我談了很久,強調不是我的問題,但是因為
公司政策的關係,我們部門的業務量突然這期間很大,原本預定是我要接手主管的業務,
主管原本就預定要轉調到特助,原本部門的編制就是三個業務(包含主管)加一個業管和
協理,但因為老闆急著要他轉調部門,等於說我要一兩個月內可以馬上獨立作業接手他的
歐美業務,但因為我是新人,對我來說是沒辦法這麼快的時間就學習到可以馬上獨立作業
,因
為目前的工作都是我邊學主管邊帶我。
這跟他們當初找新人業務培養的計畫是有變動的,老闆等不及,認為沒有時間再培養一個
新人到可以接手,所以他們是預定計畫要補一個有經驗的業務主管缺進來。
於是就通知我可能可以的話今天收東西走人,薪水的話會發給我到完整的到職兩個月(我
七月初到職,到今天八月二三離職,但正式離職紀錄會給我到9月六號,等於多給我兩個
禮拜的補償薪水,勞健保也是九月六號轉出),人資也是很快的給我離職單簽,很我簡單
的談了一下就確定當日離職。
我現在的疑慮是我要找下份工作時的這段經歷要怎麼有證明跟下間公司說我不是工作能力
不好而離職,是公司政策,於是我跟人資要非自願離職單,一來有資遣費,二來可以去勞
動局申報失業補助,也可以拿來給下份公司看。
但人資跟我說這對我來說找下份工作是不好的資遣紀錄,而且以我兩個月的時間資遣費不
會比他們多給我的兩週多,但我覺得這都是藉口,上網查了一下,不願意給非自願離職主
要是要跟勞動局申報(會被關切)、要付資遣費跟不得雇用外勞,但他們說我如果要的話
也可以照法律程序來走,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資遣費其實比起來不會比他們現在的
補償方案多,然後強調對我找下份工作是負面的,說可以開給我離職證明,註記離職原因
是因為公司策略調整而不錄用。(等於是我自願離職的意思)
(意思就是對我來說這個方案不好,並堅持的說服如果我要非自願離職證明的目的是要找
下份工作這個不是必要的)
其實我在意的不是資遣費,而是看到網路上大家都說要拿非自願對自己有保障,但是對方
說可以找程序走,但我多半個月的薪水就不會提供了,意思是蠻堅持想要我用他們的方案
。我在意的只有我對下份工作的影響還有證明。
其實公司的同事人都很好,工作氣氛也不錯,主管人也很好,也說他不知道怎麼開口,有
點太沈重,跟我談了很久,閒聊了一個早上,說希望找到下份工作可以跟他說一聲。
請問試用期間非滿三個月要預告期嗎?
還有非自願離職書的申請問題必要性
及是否規定資遣需要多給付依比例計算的薪水呢?
謝謝
Ps:原本也有一個跟我同期進來的日文業務新人,學習速度跟程度跟我差不多(我們倆個
會互相幫忙,我跟他提到這件事她也覺得很扯,感覺是主管不想留我),前一個日文業務
離職,等於說他是接他的業務,但是被告知離開,覺得有點小不平衡,不知道是不是公司
討論決定不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