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4144572
「以一換一」月薪34萬女副總賭氣丟差
2019-11-05 00:0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月薪卅四萬五千元的半導體業某公司陳姓女副總,依執行長指示尋才,找了蔡姓研發人員
進公司,但公司卻表示「無人力需求」,陳女認為違反誠信,寫信向公司表達願「以一換
一」,沒想到弄假成真,公司錄取蔡、讓陳女離職。
陳女認為寫信不是真的要請辭,「我是要用這個方法呼籲公司重視信用」,但公司曲解她
意思,終止契約關係無理,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請求公司自前年十一月起按月給
薪至她復職,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雇傭契約「合意終止」,判陳女敗訴。
陳女在半導體業有十多年經驗,二○○九年起擔任某公司台灣分公司研發部副總。她表示
,公司執行長於二○一六年指示增補人才,她覓得適合工作的蔡姓應徵者,蔡也辭去原本
工作、等候到職通知,但公司卻說雇用未經書面授權,且公司將遭併購,沒人力需求。
陳女認為公司違反誠信原則,以英文書寫「如真的擔心我的團隊人數,我可以和蔡交換,
請讓他待在公司…我可以離開,因為是我邀請他進入,我不能讓他沒有工作。」公司後來
錄取蔡,並認定陳女已自動請辭,前年十一月要求她歸還電腦,並向員工發布她離職訊息
,拒絕她繼續提供勞務。
陳女不服,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但公司認為陳女是具有獨立處理事務裁量的高級
經理人,公司已依她的推薦聘用蔡,怎能事後「違反誠信」?
陳女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但高院調查,公司當時有回覆陳女「依妳的建議,妳可提辭呈
,而我們聘僱這個人」,陳女也表明願「以一換一」,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