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重點提要:
1. 現職是2018/4/1入職,
2. 職場只有主管跟我,兩人辦公室。
3. 公司制度的關係,特休還剩20天。
4. 外地房租到3/31
辦公室平常只有我跟小主管兩個人,
他前陣子跟我說在清明連假(3/28-4/5)要出國玩。
請問在主管出國前提出是不是很不恰當?
可是也已經待不下去、不想浪費彼此的時間。
依照勞基法提前告知的基準,未滿兩年應該要在20天前提出。
現在還有計劃在進行,預計也是到三月初結束,想把事情做完再走。
如果在3月中左右提出會不會太白目?
跟主管的關係還算可以,但也不想把氣氛搞得太僵。
考慮到租屋處的約期更不想再拖了…
出社會第一份工作就是兩人辦公室,實在是不知道要找誰商量,
第一次提離職真的不知道時間點該怎麼抓,
想請大家給點意見,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