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本版首Po,想問問各位前輩是否合理?
上個月因錄取一份餐飲工作的儲備幹部職缺
近日要考核了所以把公司相關手冊詳讀了一下
發現裡面有一個項目內容大概如下:
「因培訓作業為公司發展人員職能所提供之必要資源,
若於培訓期間/晉升後半年內離職,
發給之晉升獎金及期間調整之薪資加給須於離職當月於薪資中扣除。」
這段我一看就覺得不合理...
所以如果我考核通過,
但半年內離職了,每個月加薪的錢還要被追討回去!!??
想請問這項規定這樣是合法的嗎?
有上網找相關資料但都沒有特別提到...
請各位前輩幫幫忙解惑了,非常感謝!
P.s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