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下星期要開第三次勞資訴訟民事庭
其實跟前公司的糾紛也是去年的事了
有什麼情緒也過了,本來想說趕快結束就好。
但今天收到對方第二次的答辯狀
我知道雙方的訴狀跟答辯狀就是攻防,不用太往心裡去
但是天啊!!!我真是覺得~原來很多事真的無下限。
前公司給來的答辯狀反正跟法庭各種抱怨我這個"爛員工"
沒關係反正我理性,也會好好的回書狀,不會陷入謾罵
可是看到對方回的第四點
『然原告曾向台北市勞動局提起勞檢之訴,
勞動局檢复相關資料後雖認同公司給予原告機會不斷輔導,
然因一時善念認列未經正常程序申請的上班時數,
反而導致勞動處依此判定公司構成違反勞基法之事實,
光是勞檢就遭裁罰共6萬元之罰金,本公司亦在此向原告求償,
墾請 庭上准予合併審理。』
欸,他被罰6萬塊,分別是
1.未備出缺勤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