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午安大家好
最近遭遇試用期沒通過被資遣的窘境
因工作那麼多年以來向來都自己提離職
對這塊真的不知怎麼處理
想趁離職日前跟大家請教做點準備
7/1和主管及HR談過後離職日壓在本週
公司按照勞基法核定的資遣費也和勞工局網站試算差不多
HR告知在最後一天叫交接完畢會提供非自願離職書以及服務證明
所以在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確定可以拿到的情況下已簽好非自願離職書
不過HR有說到
非自願離職書因為試用期沒通過
上面會標示績效考績不合格
這寫法感覺跟不適任的意思差不多
後來想一想對我未來找工作會有影響
爬文有看到不能寫對於勞工不利的理由
這樣的寫法請問是合法的嗎?
如果不合法,我可以請HR改寫其他理由,或大家有其他建議嗎?
因爲還沒實際收到非自願離職書,應該在離職前找HR協商
還是等當天拿到有問題再請她改比較好?
倘若非自願離職書的原因不能修改,到下一間公司面試要怎麼說比較好?
(先預想錄取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會被看到考績不合格)
先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