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cpsgb (肥阿肥阿我)》之銘言:
: 之前面試過一間公司
: 資料寫
: 上班時間0800~1730
: 午休一小時
: 也就是說每天上8.5小時
: 但是薪資是開24000
: 目前還沒到職滿一個月,所以不知道那半小時有沒算加班
: 但平常也幾乎每天加班
: 總覺得工時不好算
: 如果多的半小沒給加班費,一定違反勞基法
: 這樣各位會怎麼處理呢?
: 還是就繼續做?
明顯違法
除非後面的30分鐘用報加班
而且這部非很模糊 勞基法正常規定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除非工作需連續性或是
輪班制...
正常輪班制一般行政工作比較不可能遇到,這邊就不討論。
那什麼是連續性 ??勞基法並沒有寫清楚
假設我在維修儀器 然後工作滿四小時了,然後我就必須先休息半小時?那假設這台儀器
是維生設備,像電擊器或呼吸器,我到底要不要趕快修復,或是照勞基法先休息?或是我
假設六點要趕快回家吃飯,難道我就不能直接自願直接五點自己連續加班嗎?
台北市勞基法抓很嚴,就算自己自願簽切結書可以在連續工作四小時,不休息那半小時,
而直接加班。
但很多公司都不願意配合,很簡單都怕違法。
法律大於任何不符合違反勞基法的契約書,所以有時會公司規定的一些規定,像什麼滿30
分鐘 或一小時才能整數報加班,這都是違法,只要你有勞動就必須付你合理加班費,超
出一分鐘也是公司應付的。
只要違法 不管勞資雙方有沒有協定,抓到就是可以罰,頂多勞工不太會去主動告發彼此
約定好的契約。
之前不是有過通過適用必須做滿三年才能離職,否則賠一個月薪水,就算勞資雙方有簽署
契約後來也證明違法。除非公司本來就有給你什麼簽約金、或是額外福利才可能可以討回
。
我之前因為工作性質有被公司制度鬧不愉快,
然後去投訴市政府的相關單位。
像加班要滿一小時才能報這一小時的加班,結果我打去投訴竟然說那你就不要加班呀,然
後我回說是公司要求的,我也不想加班呀,結果就說你們公司內規如果有寫明滿一小時才
能報加班並有公告就要準守。
但是我反應說勞基法不是規定有勞務就必須給薪,然後承辦我的人就鬼打牆說那你就不要
加班呀,反正到最後才說那你可以去申訴這些不合理,最後公司被調查,這些規則才被更
改。
所以我必須說有些權益真的要自己去爭取,不要被奴役慣了,很多時候自己在抱怨低薪、
被凹加班,但是自己有想過去抗議嗎?如果人人都去抵制這些不合理,至少這些不合理的
違反勞基法的制度就會漸漸被改善甚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