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幫小平叔打橋牌的公司體系下工作
公司實施減班休息已經進入第五個月
並且不知道何時才要停止 只好另尋出路提離職
在減班休息協議書裡有一點提到:
實施期間乙方(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資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我依照此協議書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公司表示只會補給我上個月減班休息少領的薪資
(上個月無薪四天)
而且要我簽一份解除減少時數協議書
等於我簽了當作沒有發生過放無薪假的事實
我拒絕簽這份並要求公司給資遣費
但是他們表明的就是不付
詢問勞工局他們表示這是屬於契約內容
屬於民法的範圍,只能雙方協調
想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並奉勸大家未來看到這公司還是三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