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有大異動
在公司粗糙且暴力的方式對待員工後
我選擇資遣,不簽新的勞動契約,確定做到今年年底
人資在昨天給了我三個文件
1. 交接單
2. 資遣費計算單
3. 離職單
在資遣計算單上寫的是勞基法第11條第四款
而離職單上有明確寫出是非自願離職
但寫的是第11條第五款以及這張單註明只是給公司做為離職原因調查
我和人資說請他改成是第11條第四款,我不接受第五條
他一樣說了是只給公司調查使用
請問我是否可以繼續堅持嗎?
上網查到的都是非自願離職證明單
但給我的是離職單....
還是之後會在正式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單呢?
因為不了解想請問大家,謝謝大家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