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家人詢問
請問沒參加員工旅遊構成資遣理由嗎?
從2014年任職號稱連鎖化運動教育企業,這中間請過2次育嬰假各半年,小孩目前5歲及1
歲多
這次員工旅遊辦在東部三天二夜,因為家庭因素無法參與,而自己還有特休未使用完,故
想使用3天特休,但主管ㄧ直強調這3天活動其中1天是教育訓練,故只能使用2天特休1天
事假
這當中主管透露無法參與活動就不適任此工作,建議我轉承攬;或是願意簽切結書(以後
都會參與公司活動)不簽就建議離職
我承認從沒參與過春酒、自強活動這類事務,
但這些構成資遣理由嗎?
有特休卻硬性規定只能事假處理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