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某家公司服務已數年
最近公司發了這張文件請所有員工填寫
https://i.imgur.com/JqEnOck.jpg
關於第二項,僱用日期,公司說起始日就寫到職日
但到期日卻要空白
我覺得並不合理,是不是哪天公司要解僱我,就可以自行填上到期日、不給予資遣費呢?
我打勞動部電話諮詢
勞動部人員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因為我的工作性質是業務人員,服務客戶有延續性,並非季節性或臨時性的工作
故,簽訂此僱用契約書,其實是無效的
到時若僱主要解僱我,還是要發給資遣費。
請問,我能相信嗎?該簽嗎?
不簽的話,怕被公司當成麻煩人物,工作上也會受影響
可是我覺得還是要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簽了,日後真的有糾紛,我還是受到保障的嗎?
請問有什麼方法比較好?
想到可以在到期日那邊加上一條槓劃掉
請問大家有沒有經驗分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