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標題弟北漂5天輕生遺書控職場霸凌 姐告輸公司還要賠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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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聞內文
在人力資源公司擔任事業部副課長的余姓男子,2018年10月自台南調至新北分公司才5天
,就因工作壓力大,在公司承租的辦公室燒炭自殺身亡,並留下遺書指控劉姓女副理「職
場霸凌」,余男的胞姐提告向劉女及公司連帶求償喪葬及扶養費共216萬餘元,公司則反
控余男自殺害公司變凶宅損失7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內容無法證明劉女「職場
霸凌」,而余男自殺確使辦公室變凶宅,判余女敗訴,要在弟弟遺產範圍內賠償70萬元給
公司,可上訴。
這起燒炭自殺的悲劇發生在2018年10月8日,當時才37歲的余男因工作壓力大,在公司副
總經理室內燒炭自殺,同事當天早上上班時,發現余男已無呼吸心跳,嚇得立刻報警,因
余男在現場留下遺書,表示因不適應工作環境,壓力很大,並寫下劉姓女副理對他職場霸
凌的罪狀。
余女指控,弟弟在公司任職4年多,原在台南任駐廠專案管理師,2018年10月1日被調至新
北分公司擔任事業部副課長,而劉姓女副理是弟弟的直屬主管,弟弟同年9月14日至17日
北上交接時,劉女就開始刁難他,正式調任新北分公司後,劉女每天要求弟弟超時加班,
不得報加班費,中午都沒有休息時間,還曾要求清晨4時起床出勤,期間還屢屢冷嘲熱諷
、言語霸凌。
余女還主張,2018年10月5日周五下班後,弟弟再三確認劉女沒有交辦事項後回家休息,
隔天周六晚間10時許,劉女告知周日前要交出周報,弟弟忍無可忍,最後選擇在副總經理
的辦公室内燒炭自殺,並在遺書上寫下劉女對他職場霸凌的罪狀。
余男的遺書寫道,他報到後被劉女交付過多工作、塞滿行程,每天中午都沒吃飯休息,劉
女交付工作後就叫他自己想辦法,周五晚間確認沒交辦事項,隔天周末晚上又被通知周日
前要交周報,還曾對他說,「當我下面的主管就是這樣...也不可報加班、不准休假」,
甚至在假日清晨4時許要他起床出勤工作等。余女認為弟弟因劉女職場霸凌的職災而自殺
身亡,要求劉女及公司要連帶賠償弟弟的喪葬費、扶養費共216萬餘元。
劉姓女副理則指出,余男北上時曾協助看屋、租屋,發自內心關懷余男,且僅與余男共事
5天,期間與余男相處、互動與他人並無不同,也未對余男不當施壓或侵害其權益,反而
出於照顧同鄉善念,特別關心余男並正面鼓勵,互動良好,無法預測余男會自殺,她並無
過失,余男死亡與她的行為無關,余女無權求償。
公司則指出,余男與劉女相處5天並無溝通障礙,劉女還出於同鄉情誼,比別人付出更多
關懷,余女除提出弟弟的遺書,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余男被職場霸凌,而遺書內也沒有說明
任何具體的職場霸凌行為,僅有「黑暗」、「霸凌」、「假面具」、「害人」、「她真的
很壞又很假」等情緒性字眼,不能單憑余男遺書內容,就認定劉女對余男職場霸凌,而牽
扯公司。
公司還反控,余男自殺是自身決定並非職災,不能要求公司賠償,而余男在公司承租的辦
公室自殺,導致房屋變成凶宅而價值減損,經調解後,公司已賠償給房東70萬元;余女身
為余男的繼承人,要為余男行為負責,應在余男遺產範圍內賠償公司70萬元損失。
法官認為,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上司藉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
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孤立及受
傷,進而折損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而余男的遺囑中,並未說明被職場霸凌的具
體受害內容,而劉女並未責備、辱罵余男,也看不出劉女故意不告知工作內容或不讓余男
休息等情形。
此外,余男在周末收到劉女通知,要在周日前交前一周的周報表,而周報是每周的工作報
告,並非額外工作,劉女並未刁難,且劉女並未表明若沒交周報會懲處或不利考核,無法
證明劉女故意施壓余男而符合職場霸凌要件,也無其他證據證明余男遭受職場霸凌,認定
劉女並未對余男職場霸凌,她與公司均不必負賠償責任。
至於余女被公司要求賠償房屋變凶宅的70萬元損失,法官認為,余男利用辦公室燒炭自殺
,致辦公室成凶宅而價值貶損,要負過失責任,公司已賠償房東70萬元,有權向余男求償
,現余男身亡,繼承他遺產的余女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駁回余女向劉女及公司求償的
喪葬、扶養費216萬餘元,另判准公司向余女索賠弟弟遺產範圍內的70萬元,可上訴。
4.心得(至少20字)人力資源公司事業部前副課長在副總經理室內燒炭自殺,導致公司承
租的房屋變成凶宅而價值減損,死者姐姐必須替死者行為負責,在賠償公司70萬新臺幣的
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