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1.
如果84條之1還未核備生效時,做四休一,每天十二小時,以基本工資月薪24000來算
這樣薪資計算的時候,因為有時會排到禮拜平常日休假
但是月薪最低24000是禮拜一~五每天工作八小時,那這樣計算出來的薪水要扣掉
800*平常日休假的天數嗎?
還是只單純計算平常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例假日加班費再加上24000這樣?
2.
如果核備後,因為大月會違法上到25天,超過約定上限正常工時240小時
第25天的288~300小時這段12小時,是以休息日出勤來計算薪資嗎?
84-1也沒排除休息日,看裁判書有時候會算上休息日
3.
薪資比較正確的算法要問誰呀...
看裁判書計算方式有些法官也都不一定相同
問勞工局和勞動部,電話聯絡後,問到的方式算了一整天,結果隔天再問一次,說的方式又不
同,常常白算,我快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