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政府勞動局的勞資糾紛調解,
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已經預告離職的員工,如果不是為了追討欠薪,
不是要追究前公司沒加保勞健保,
那麼,要求跟已經預告離職結束關係的前公司調解糾紛,是不是會遇到欠缺標的的問題?
由此又產生了一個問題:
勞資糾紛調解能不能發揮確認員工依法離職無虞,雙方雇傭關係不復存在的效果?
由於前雇主無法聯絡到我,就開始找我的合作對象傳話要我出面,
要我依照他們的要求簽下不知什麼文件,
這幾天諮詢的時候,聽到這兩種關於調解不太一樣的說法,
因此想弄清楚狀況,想知道自己能不能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