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公司因為組織改造的關係,新組織沒有適當的位置,所以被資遣,
反正本來也不太想做,就順勢被資遣,但是雙方對資遣日期認定出了點問題。
原本說的是五月中預告,六月中資遣生效,結果五月中某天人事忽然間說隔天
資遣,然後給予一個月的預告薪資,而不是原本以為一個月的預告期,一
個月後走人。
正常情況下是沒有什麼大問題,兩者差距有限,但因為公司端午節有給端午獎金,
如果是用預告薪資的方式,那離職日會被壓在五月中,這樣一來就拿不到端午獎金,
福委會的端午禮券也拿不到。
另外還有特休的問題,因為當初的報到日為五月底,如果是五月中離職,變成沒辦
法跨過五月底,拿不到新年度的特休,因為有13年的年資,等於少掉19天的薪水,
離職那天有跟人事談過這件事,人事說沒辦法,名單已經送出去,不願意更改。
請問這種情況下,如果去走勞資調解程序,有機會跟勞方要回一些錢嗎?不知有沒
有人遇過類似狀況的?像這種沒違法但是有瑕疵的案例有機會成功嗎?有沒有哪裡
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