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前輩前份工作離職薪資計算問題,有點複雜。表達不太好請見諒QQ
前份工作雙週變形工時,每天上班10小時,排班制。
離職日5/27(4/26提離職,老闆說5/27才准離職),但5/9是最後工作天,5/10-5/31後面
請了11天特休(110小時)
一開始發現薪資單只付到5/26,月薪被砍,後來我和前老闆說我後面有請休,前老闆才說
系統問題,應該要把薪資算到5/31才調回來,但勞健保也跟著算到了5/31。
新工作5/30開始,照理來說離職日非離職月最後一天的話,應該是新公司幫保健保,舊公
司要退保才對。
但前老闆卻說因我薪資計算到5/31,若要改到5/27離職日,月薪也會少,因為5/27-5/31
本來是有支薪的。
想問的是,若我改5/27離職,月薪就不支薪後面5/27-5/31(排3天班),只剩3天特休可
以換成錢,算下來反而不划算
請問排班制又變形工時,是不是不能這樣算?
(不然假如老闆把我要上的時數都排在前面,我上完了,應該要給完整月薪,但支薪只給
到5/27,後面薪水都被砍?)
寫得很亂,我也頭很昏,希望有勞基法達人可以解惑QQ大感謝。
看不懂的地方可以跟我說我可以儘量解釋,好絕望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