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突然被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調解也沒成立,我就去具名勞檢了,
然後他們是發文跟公司要資料(突襲式的不是更真實?)
檢舉點1.特休未休.國定假日上班皆沒有補休或換錢
公司:錄取前有表示以年終獎金1個月底薪代表全部
事實:公司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也沒有契約,然後薪資單也寫明了是"年終獎金"
檢查處(就是勞檢單位):公司有現任勞工簽立證明書、經個別勞工簽名確認之工資清冊、
員工請假單、特休及國定假日未休折算工資發放明細表可稽,所以沒有違法。
疑問:現任勞工簽立證明書(現任的誰敢不簽?),
經個別勞工簽名確認之工資清冊
(如果是真的,那應該看出來裡面一堆違法啊?簽了名就合法?還是整本造假?),
員工請假單(我工作3年多,沒有員工請過假,只有換班)
特休及國定假日未休折算工資發放明細表?
(我的薪資條完全沒出現過這些資料?上面名目就是"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歸年終獎金,加班費歸加班費,名稱可以亂用?
檢舉點2.明文規定提前半小時上班交接,未給付加班費
公司:每4小時中間有休1小時,每天工時7.5小時,所以沒有加班費
事實:我們是8小時3班制,中間沒有休息時間
檢查處:公司有現任勞工簽立證明書,
他們也無法查明公司是否真的沒給我們休息時間,所以以無罪推定為主
疑問:檢查處離公司很近,當初實際突襲抽查就可以避免我還要證明這些都是假資料!
更何況我被資遣了,哪還有辦法蒐證?如果走訴訟,簽名的同事也都要被拖下水,
雖然我覺得勞檢人力不足。但是認同資方加班費=年終獎金的說法實在太簽強。
總之因為無罪推定的關係,公司只被抓了2項小違規,
會不會開罰跟公布負責人?我是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