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代問~
: 友人任職目前的公司~時常遭遇主管霸凌刁難萬分~
: 威脅要給她資遣~不然就降職..但她並沒有犯錯
: 長期下她選擇後者降職等..單位主管要她自己寫一份聲明是自己能力不足自願降等
: 結果上個月已收到人事通知單..降職一級並減薪!!但當初口頭並沒說明減薪金額
: 結果這個月收到薪資單~才發現如人事通知單所敘薪資有減少!
: 惟該表單十分怪異! 沒有公司的任何用章~發文字號也不是依照管制文號
: 生效日期更早在友人交付降職聲明書之前!
: 1. 想請問降職等沒有公司相關負責的用印效力為何? 但確實已遭到減薪!!
: 2. 若是單位主管自行偽造~此案件不是針對雇主!是同樣受雇者卻假借資方調降職務薪額!
: 可否直接提告刑法210條偽照私文書罪?
: 3. 不想姑息主管的惡行!交由一般勞資糾紛調解罰則不大?故選擇以偽造文書是否可行?
: 4. 如此是否直接向警局告發就好? 需檢附前後薪資單~調派單外~還需補足什麼證據?
: 或是須委由律師辦理?
: 以上! 有知道的朋友們~麻煩能給予指示~~感謝 ^^"
看到很多關鍵字(職等、發文字號)
如果是公務人員,依照任用法降職等得不經本人同意可逕予降1職等,且仍需以原職等
敘薪,惟同一年度依銓敘部函文不可連續降1職等兩次以上。(任用法18條參照)
若公務人員對於受降1職等不服,依保障法申訴再申訴外,仍得依釋字785解釋意旨向該管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但若是約聘人員,並無任用法及保障法之適用,惟工作權益受損時目前實務見解要回到該
約聘人員與政府機關所簽的契約性質而定,若性質上屬於私法,須循民事爭訟途徑;若屬
公法契約,擇該薪資糾紛則應走一般給付類型的行政爭訟,原PO提到該機關降職等的書面
通知缺乏機關大印,就該部分所產生的薪資問題仍可依一般給付之訴提起之。(若認為性
質屬於行政處分,則循訴願、撤銷訴訟併同一般給付之訴提起之)
若原PO所任機關屬於私人公司,雙方屬於私法契約性質,勞資糾紛循民事途徑解決無疑。
惟所降職等及薪水減少之文件,是否該當刑法210偽造文書之情?須從構成要件加以審視
,如果單位主管非有製作之人,而該文件卻又並無顯示文件的名義性,他可能根本不具備
文書的定義,也就是根本就是一個無效的降職等通知(當然減薪也屬無效),也就是純粹是
單位主管故意惡搞下屬的勞資糾紛,建請該名受惡搞的人向總公司陳報單位主管的狀況,
再決定是否採取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若有更好建議也歡迎提出。(民法不在我守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