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工作都做滿一年了,完全沒想過試用期問題
當時主管說要簽勞動合約,上面寫試用期半年,沒錯,就是驚人的半年
主管告知因為是外商,需要照母公司的規定走,不過試用期薪資待遇通通等同正職
調薪也是年度調薪
沒想到前兩天偷偷聽到消息,請育嬰假的同事四月要回來,部門不打算請這麼多人
因此至少要請一個人離開
主管關心我的工作態度不夠“積極”(我都踩點準時上下班)
我這時才想你是要裁我嗎?資遣費記得給阿
跟同事討論的時候就說到試用期合約,他跟我一樣早就過了時間
他問我,我們難道是育嬰假的約聘人員嗎?(突然想到還有一個育嬰假同事七八月會回來,
難道到時要再來一次?)
沒簽續聘合約之類的
基本這就默認轉正吧?話說一開始就沒說約聘,勞動合約上只寫試用期半年,不合格者blab
labla
我真心沒想過這問題,反正薪水超低,雖說是外商,福利等同傳產=勞基法
但要資遣我一定要給資遣費阿!!!
沒續簽應該也要資遣費吧?
ps.也是聊天時才知道我負責國內外業務船務報關比我做雜務的同事薪水還低....(半年前工
作調動,但沒調薪
當天回家就默默的開始找工作準備領完年終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