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聲》與《沈默》之爭議 — — 探討真實事件改編為IP故事之關係
https://tinyurl.com/yytukzlh 文:Ray SU
近期上映的國片《無聲》,取材自社會真實案例 — — 「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
事件,也成功讓台灣社會再次關注此議題,引發討論。然而,卻也有人指出該片之編劇有
抄襲與侵權由人本文教基金會調查、陳昭如撰寫之報導文學《沉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
性侵事件》(以下簡稱《沈默》)一書,甚至表示編劇柯貞年需取得其同意,並將《沈默
》一書及原著作放在製作名單中。
此事件先簡單歸納如下:
改編自真實事件的《無聲》劇本…
(1)是否需取得《沈默》的(改作)授權?
(2)是否需取得真實原型故事人物的(人格相關)授權?
這事件有滿多層面可以分開解析討論,以下就一步步來試著探討:
「1.《無聲》是否有抄襲《沈默》的疑慮?」
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之定義,而抄襲實為「重製」、「改作」及合理使用的疑慮。因此先
就《無聲》之劇本事件分別探討如下 — —
(1) 相似(甚至是相同)的對白是否是合理使用?
各方爭議的關鍵問題點在於《沈默》書中的幾句對白,幾乎完整呈現於《無聲》劇本中,
例如:
「…默默拿起筆寫下:被人家強迫玩小鳥,很痛苦。」(《沈默》p.39)
「你是不是怕說出來了,爺爺會很傷心,所以不想說?」(《沈默》p.98)
就合理使用的判定來分析:
a.就《無聲》劇本而言,是商業性的目的
b.《沈默》為屬報導文學,且《無聲》所使用的對白為「真實事件的對話紀錄」
c.其所使用的質量在原著作的占比極低,且《沈默》一書主要探討的為教育體制的共犯結
構
d.《沈默》一書已絕版,並不影響其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因此綜觀以上四點合理使用的判定來看,雖是商業用途,但仍有可能視為是合理使用的範
疇。
(2) 以「改作」來看,是否能說《無聲》是《沈默》一書的改作?
較多具有爭議的,在於當事人所說出的話或其背景的設定,有相似之處。但若此事件為「
真實事件」之改編,兩著作之立基點皆同屬相同的源頭 — — 「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
性侵事件」。
《沈默》一書著重在事件本身,以人本基金會為視角出發,紀錄整個事件再協助個案與其
家庭、對抗學校、監督教育部、應付媒體等面向出發,而又以後三者為重。
然而《無聲》則是保有事件的架構(如:聽障學校、宿舍、校車),刻意模糊且重新虛構
的人物,以及重新編寫故事的敘事,以聽障學生/王大軍老師為出發點,層層接開事件的
樣貌與描繪角色內心的衝突。其故事中沒有基金會、心理諮商師、教育部的角色與觀點存
在。劇本的敘事線,也與真實事件已有所不同。
就此推論,《無聲》可說是依據真實進而虛構創作,故事中的人物,也無法直接與真實原
型故事人物扣合。因此我便不覺得《無聲》是改編自《沈默》,而是可以視為是獨立的著
作。
「2.《無聲》是改編自真實事件,是否需取得任何授權才可以進行創作?」
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相當常見,但其劇本與真實原型故事人物之間的關係,雖常提到
需要當事人授權,而此權不是著作的授權,而是肖像權、隱私權與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授權
。但如果是就其相關的日記、史料紀錄、影像等再做出發,那確實就會牽涉到著作權。
將真人真事改編成劇本,會關乎到編劇改編的故事與真實是否有落差、改編是否會影響原
型故事人物的名譽與隱私、內容的揭露是否會擴展影響到其周邊他人等。所以在劇本階段
一定得取的授權且訂定相關未來改編的規範,製作公司才能對於劇本上有所風險控管。這
樣以由編劇調查後撰寫、或與原型故事人物共同改編而成的「劇本」,也就成了這條IP授
權鍊中「最源頭的著作」。因此在真實原型故事人物的授權談判上,也必須清楚的界定後
續改作的使用範圍。
(備註:IP授權鍊是我先暫時使用的名詞,意即單一IP所衍生授權出的相關著作鍊。)
因此《沈默》一書的撰寫,因為是真實的紀錄,其出版勢必就得取得加害/被害者,及相
關當事人的同意。但以《無聲》來看,改編此真實事件,但不改編任何單獨事件關係人的
故事,而是就事件本身,虛構角色、時代性與劇本。這樣是否該取得授權?又該向誰取得
授權?人本基金會或陳昭如是否又有權代為授權?
就此事件來看,若依新聞報導此真實事件出發,以事件為基礎,在無特定人物自傳故事等
狀況下,是否就可以不用取得任何人格權的授權了呢?我更好奇的是校方對於此書出版的
看法,畢竟指涉性相當強(特別是校長),不知道南部某特教學校有沒有維權的意圖?還
是因為校方身為公務人員,而無法極力爭取?
補充一下,以韓國的《熔爐》為例,目前查到的資料小說由孔技泳透過對當事人的訪問改
編而成,並同意由孔劉改編成電影的劇本。但作者及劇組似乎未完全取得原真實原型故事
人物的授權,但因為當時該事件未能在法律上給予公道,卻因為小說與電影的爆紅,社會
輿論施壓,司法機關重啟調查,還被害者一個公道。
這一系列的問題來看,雖難以有解答且多為倫理問題,或許也正是改編自真實事件、真人
真事這種類型需謹慎處理的議題。
「3.《無聲》是否需將《沈默》表示為參考資料來源?」
此議題在田野調查上有其特殊性,這些受害者/加害者因為多為未成年,受到一定的保護
。此外,在無專業的心理諮商背景下,也不建議直接訪談,當然也包含當事人家長,任何
進一步的訪談都有可能造成二次或更多次的傷害。因此為保護這些個案與關係人,其個資
一定相當保密,難以觸及。
諸如多篇文章所推測,且單憑新聞報導或政府公開資料,要能如此深刻呈現出這事件的複
雜性,《無聲》不可能沒有參考過《沈默》一書。但就編劇的聲明也可以看出,《無聲》
有參考此作
但這樣的參考,需要在作品credit中,應該以怎樣的形式表現是個有趣的問題。
有時在感謝名單中,會放入實際有前往田調或協助田調的單位名稱,因為其有實質且直接
與製作團隊共同的付出,這樣的擺放是理所當然的。但若僅是參考資料,並未與團隊一起
工作,例如參考書目、報導、研究文獻等,這樣是否仍須放入?
a.更進一步的討論,若在這種無直接合作關係的,若是製作團隊貿然放上,那一定會出問
題。
b.若製作團隊聯繫後,這些原參考資料的人同意後再放上,那就沒問題。
c.若製作團隊聯繫後,這些原參考資料的人不同意放上、不同意參考,或有更改作品內容
的條件才可放上。那這樣製作團隊問題可就大了。
但若這些參考的資料,並非「重製」與「改作」的關係,也不會直接以圖片、名稱、影像
的形式出現在作品中的話,是否也就不用取得知會與同意了呢?這其實就是這次《無聲》
與《沈默》事件中的最大爭議點。(我覺是否有合理使用對白則是此次判定關鍵)
就法律面上來看,是可以不用取得《沈默》授權的;但就道理面上來看,是否讓人本基金
會知會這會被改成電影劇本,似乎是倫理道義上的問題了。而就感情面上來看,因為這個
事件將再次被公諸於世,雖然可以引發更大的社會關注,但對於加害/受害者內心的影響
還是未知的,依著情感面上的點,我就認為與人本基金會和陳昭如接觸可能會是一個好的
合作。
說實在的,我其實無解,這之間有許多複雜且細微的關係。如過要為這次事件作一個小結
,我會視此為一個倫理上的問題,無非對錯,更不是單單只是侵權的議題了。
「4.報導文學/深度報導對於IP發展上該如何借鏡?」
真實事件或真人真事改編之故事,已是現今內容開發上(特別是小說、影視作品)的常見
類型,更有可能因此形塑出一個撼動人心的IP。因為事件的真實性,或者以真實人物為出
發,更與社會或觀眾有所共鳴,在改編上時常都會有不錯的成果。但要如何在真實與改編
創作之間,取得完整之授權以健全產業鏈、又不失內容開發與角色原型之間的權益,將會
是一大課題。
(1)報導文學的模糊地帶,對於IP轉譯上是好還是壞?
報導文學與深度報導的前提,都不是以要供創作為小說或劇本為前提進行調查,而是為了
將透過深度的梳理分析,甚至長期追蹤讓真相得以公諸於世。
若較難以進入的題材,如此案的「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為例,個案除了是未成年
外,還有聽障的難以接近性,更加上這事件潛藏於冰山下的真相更為複雜。若非是長期關
注及與個案培養關係,根本不可能能完成及完整調查。這並非是劇本編劇能完成工作,也
更確立了報導文學的重要性
如果今天《沈默》和《熔爐》一樣以小說形式呈現,而非報導文學。那在劇本改編確實也
必須建立於小說的敘事脈絡的話,那就一定必須要取得原著作的改作權。那如果不取得授
權而擅自改作,在小說轉譯成劇本上的爭議相較起來就更為明確。
回到報導文學,既然界定在「文學」上,也就是著作的一種。作者將事件中的人事物,以
敘事穿插對白,將其變得更加易讀,且能將讀者帶入至報導中。此文體藉在真實與虛構之
間,若要基於該著作再轉譯成小說或劇本,其之間的改作關係就相對微妙。
但當大量報導文學的題材被掌握在某版權方,或某特定議題的報導文學被掌握在特定單位
中。當這些特定版權方或單位若不願授權予改作時(前提是著作已具備有小說或劇本轉譯
潛力或企圖),是否有可能產生所謂的壟斷產生?這部分仍值得繼續觀察與探討。
但不得不承認報導文學的存在之必要性與重要性,是帶給讀者們對於這個世界有更多且更
深的認識。
(2)如果今天還有第二個著作想要以此事件為主題,其授權關係又是如何?
這是個有趣的提問。假設今天有一個舞台劇想要以「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但他
的角度是從校長的面向切入。與人本基金會與陳昭如的《沈默》和柯貞年的《無聲》不盡
相同,又同樣是建立在此真實事件。今天這樣的爭議,是否會再次重演?
又若有更多著作想要來討論這樣的真實事件,在大量的作品帶起社會討論的同時,各自間
的關係又將會如何?(保留開放討論,只是覺得是個有趣的提問)
(3)第三方的田野研究調查公司是否會是一種解法?
若有一個專門進行田野調查的公司,成員包含質性與量性研究員,並搭配有故事開發企劃
(甚至更包含編劇),能專門承接製作公司的委託調查,亦或是自行開發題材創作劇本。
而該公司能處理研究以外,更包含人格、著作等授權,將權利皆轉移至該公司,並先明定
各種轉授權之規定,成為一個SOP,讓這種「尚未成為劇本的」、「有潛力孵化成為劇本
的」真實事件或真人真事能先有權力集中,再轉授權,簡化製作方與各種田調方複雜的授
權關係。
但現行結構下,能有完整預算進行調查的製作案不多。而且營運上近乎是賭注,因為劇本
開發已具備大量未知數,要選題材來研究更是大海撈針,不知道做的是否能有所回收,因
此可行性較低。
不過若將規模擴大,當研究的量更加龐大近而有機會成為資料庫時,如大量的歷史背景、
人物特質、服裝與美術參考、個案分析、新聞事件彙整等。各種調查結果成為大數據後,
是否能成為具有價值的資料庫仍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最後,來做個小結 — —
在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來看,有別於專利權是排他性,著作權保障的則是實施著作的權利。
就真實事件來看,雖然深度報導或報導文學在其所生產出來的著作,具有著作權的保障。
以「真實事件」改編來看本身,事件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眾性?而立基於公眾性來創作
的故事又保障著作人實施的權益到何種地步?這些都會在做真實事件改編的著作時值得謹
慎思考與處理的議題。
【參考資料】
1.《沉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陳昭如(2014),我們出版社
2.《無聲》與《沉默》的改編羅生門:取材自社會案件的電影,能不能掛上「原創」?,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2564
3. 數位狂潮下的《無聲》爭議,
https://gaea-choas.blogspot.com/2020/10/blog-post.html
4. 當事人該為「真實事件」改編電影背書?談《無聲》的原型爭議,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954/4965260
5.《無聲》被指抄襲 導演柯貞年:田調面很廣,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01031ent001/
6.真人真事改編電影之授權(【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第 9 堂課)/FB:蘭天律師,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brightday/posts/25467352589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