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我朋友在六月初進了某家號稱黃金比例最好喝的飲料直營店上班,
因為私人因素種種原因在七月中向幹部請求離職,(有對話記錄)
但是其中一位幹部不斷挽留小魯我朋友,(因為他們非常缺人)
挽留到現在。
但是小魯我朋友在七月底已有要面試其他工作的打算,
而他面試的工作上了在八月初就要去報到。
據他所說,
他們簽署的合約上有說-最底層的正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
並未做滿六個月要賠五千訓練費。
如果小魯我朋友在做滿七月後,八月初離職,
幹部跟他說不只拿不到七月份薪水還要賠公司五千塊。
但是依據勞基法規定
一、勞工自請離職時,雇主可否以契約訂定較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
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
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
日前預告。雇主如有違反較勞基法規定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應
以勞基法之規定取代,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時,依照勞基法的上述規定,勞工有預告雇主的義務。雇主縱然
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辭呈,但並不影響離職的效力。至於離職何時生效,勞基法並無明文
規定,若勞工是遵循預告期間之規定,則以預告期間的屆滿日。
勞基法修正草案第18條之2第1項規定(99年7月版本):「未符合下列規定,不得為最低
服務年限之約定:1、勞工所具備專業技術與知識,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所必要者。2、雇
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這樣他們公司的合約是否違反了勞基法,
並且應該支付七月份的薪水給小魯我朋友呢?
請PPT版上的神人大大們幫幫我朋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