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府在明年起修正勞基法工時,由現行雙週84小時,變成每週40個小時
公司因此調整我們的工時,月休依舊不變,只有七天
而每日工作時數由8小時調整為早班8小時,晚班7.5小時
因覺得公司給得很不乾脆,而且一個月需安排幾個早班和晚班,而決定試算工時
仔細計算過每月所需的工作時數後,才發現不符勞基法規定
公司解釋為服務業(零售業)不適用勞基法,然上網查詢相關規定
綜合商品零售業己於民國87年3月1日列入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
上網看百貨業或飯店業等,似乎也會修改明年的工時
http://wohrlaw.blogspot.tw/2015/08/10512.html
且上面的網頁說明,無論是變形工時,週休二日或輪班制,平均下來每週工時都是40小時
如是正常每日8小時輪班制
每年工時 40hrs*52wks+8hrs=2088hrs (1年365天=52週+1天)
每年12個國定假日 8*12=96
每年工作時數=2088-96=1992
如採每日7.5小時輪班制,
每年工時 40hrs*52wks+7.5hrs=2087.5hrs (1年365天=52週+1天)
每年12個國定假日 7.5*12=90
每年工作時數=2087.5-90=1997.5
但公司的新工時規定,月休7天,再加上國定假日休假後,工作日為269天
照公司的估算,明年預計的上班時數為2084小時
(8+7.5)/2*269=2084.75
遠遠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時數
請問公司以服務業不適用勞基法規定是否合理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