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江有汜,之子歸。不我以,不我以,其後也悔。
江有渚,之子歸。不我與,不我與,其後也處。
江有沱,之子歸,不我過,不我過,其嘯也歌。
根據詩序:
「江有汜,美滕也,勤而無怨,適(嫡)能悔過也。
文王之時,江沱之間,有適不以其滕備數,滕遇勞而無怨,適亦自悔也。 」
陳喚的疏認為「江沱之滕妾也,其適女君也。滕 有賢行,能絕適嫉之原,
故美之詩,錄江有汜,其猶《春秋》美紀叔姬。(適今作嫡)」
這是指此為滕妾之作,關於「媵」字據《說文》古字,指「送也。」
作動詞時是一種「送」的動作與行為,而進入文化制度時,
可由《儀禮‧士昏禮》鄭玄注來表述:「媵,送也,謂女從者也。 」
即「媵」語義有雙重意涵,可指「小妾」或「陪嫁者」,然而考詩意為一首
對女子出嫁的惋惜詩,譯文可以看到兩個版本,一個是以單純情詩解讀,
為一不可得的男子對女子的呼喚,另一為從陪嫁者立場解讀的,為一首自己不被
帶往婚嫁地的惋惜詩。從詩意看,似乎從情詩解讀較為貼近。
然而作為被整理成教化賦詩之用的詩歌,是否經官學化後具有新一層的詮釋意涵,
創作詩歌會有自己的意思,被採集會同樣會被賦予一個意思,流傳後同樣
會被賦予新的意思。好像廢去詩序看詩歌較偏向文學,然詩經流傳時是否
是一種文學觀念,還是具有教化的觀念在其中,當中可以辯證出有趣的詮釋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