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不得有下列情形
ꀱ8. 化妝品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ꀠ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ꂠꂠꂠ(1) 化妝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規定刊載有關事項
ꂠꂠꂠ(2) 化妝品刊載醫療效能者
ꂠꂠꂠ(3) 輸入化妝品未經衛生署核准而分裝或改裝出售
ꂠꂠꂠ(4) 輸入化妝品未經衛生署核准或備查即變更原登記事項。
ꂠꂠꂠ(5) 販賣業者擅自改變化妝品包裝或容器出售
ꂠꂠꂠ(6) 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化妝品色素販賣業。
ꂠꂠꂠ(7) 製造含藥化妝品,未登記聘請藥師駐場監製。
ꂠꂠꂠ(8) 國產化妝品未經衛生署核准或備查即變更原登記事項。
ꂠꂠꂠ(9) 陳售來源不明之一般化妝品。
ꂠꂠꀨ10) 未申請衛生署核發證明而輸入化妝品樣品,或將樣品販售
ꂠꂠꀨ11) 化妝品廣告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