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桃園市某國小4年前驚傳9歲男童玩足球被踢瞎眼睛意外,小四的梁姓男童被控和一群
同學在校方地下室玩足球時,鄧姓男童上前要搶球,慌忙間,梁童朝鄧童的臉部踢去,不
料球擊中其右眼,造成視網膜萎縮剝離,右眼裸視視力為0,高等法院判梁童和父母應連
帶賠償鄧童98萬多元,校方不必賠償;仍可上訴。
現年13歲的鄧童、鄧童父母主張,101年10月16日上午,鄧童和梁童等多位同學在地
下室迴空地踢足球,鄧童上前搶球時,突然間,遭梁童踢出的足球擊中右眼,造成右眼黃
斑部、視網膜縮和剝離等傷害,鄧家認為,該處區域狹小,不應作為類球類運動場所,校
方卻未在該處設置警告、禁止標誌,有管理等施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向梁童及其
父母、校方共連帶求償724萬多元。
但小學主張,校方並未將該處規劃為球類運動場地,教師也宣導必須在操場進行球類
活動,鄧童、梁童的班導師也證稱,該處是封閉的地下室,雖曾看過有別的學生在該處打
避球,但他告訴學生,打球要在操場,但未指明不要在案發的地點打球。
高等法院認為,鄧童衝上前搶球時,梁童和他僅距離134公分,突然將球球朝鄧童的
臉部方向踢出去,而擊中他的右眼,梁童有6成過失債任,鄧童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校方
則無國賠責任。合議庭審酌鄧童案發時僅9歲,即須歷經3次手術、住院等治療苦痛,且鑑
定指他的勞動能力減損19%,因此判決梁童和父母應連帶賠償鄧童9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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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