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lonel (I-Sheng)》之銘言: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496/3000810
: 從2016年巴西里約奧運前後,台灣體壇爆發一連串的爭議開始,興起了一波對國內單項運動協會的改革聲浪。在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之後,終於2017年的8月31日,立法院朝野凝聚了共識,三讀通過了《國體法》修正案。儘管部分條文容尚有爭議,但整體而言,國體法希望帶領國內各協會走向財務透明、人事開放、妥善監督這三個方向是極為明確的,也因此國體法的落實,成為各單項協會是否能走向改革的指標。
: 其中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為足協),在國體法審查期間,就多次在公聽會上發言反對開放個人會員加入,107年5月,理事長林湧成(原名林振義)甚至表明一旦開放,可能會導致足協被國際足總永久除名,還說修改國體法等同台灣足球「自絕於國際」。同年9月,足協去函國際足總,並用似是而非的錯誤翻譯表示國際足總反對開放個人會員,在遭到媒體踢爆後,足球協會秘書長陳威任,則又改稱,「開放不專業的一般人士加入足協,可能會導致足協會務的推動困難」。
: 體育署在國體法三讀通過後,由林德福署長做出重大宣示,各單項協會必須全面開放個人會員直選,但如果跟國際總會規定有抵觸者,依國際總會之特別規定。107年11月體育署開放個人加入單項運動協會登記,原本堅持開放個人會員會導致「自絕於國際」、「將導致足球推動困難」的林湧成,此時態度卻180度大轉變,稱自己是「長期以來主張開放個人會員」、「最支持國體法改革」,姑且不論林湧成的動機為何,導致前言不對後語,我們暫時認定他是幡然醒悟、痛改前非,倘若真能轉而推動足球改革,那也不啻為美事一樁。 足協理事長改選一波三折
: 然而,足協理事長的改選卻又一波三折。首先是足協的章程修改必須經過國際足總的同意,在時程上恐來不及趕上國體法「半年內」必須改選的規定,因此足協內部衍生了「先選後改」、「先改後選」兩種聲音。前者是先依現有章程進行改選,再由新任理事長主導章程修改,後者是先待章程修改完成,再依新的章程改選理事長,兩者各有利弊。
: 舉例來說,若是先選後改,可能當選的新任理事長民主正當性遭到質疑,因為在一片改革的氛圍之中,掌權的卻是舊體制下選出的理事長。然而後者可能因為修改章程曠日費時,不知何時才能改選,加上現任理事長已經是延長任期,若是繼續等到國際足總同意新的章程,可能又是一年半載,變成現任者無限期延任的自肥現象。
: 不過這個爭議在國際足總的決定下已經落幕,國際足總認為章程不是不能修改,但是目前足協理事長任期已滿,應該先改選理事長,再來討論後續其他問題,以維持會務的運作,而不論如何,新章程的修訂已經是勢在必行,不管是要成為全會員制或是代表制。在經過國際足總同意之後,未來足協將會以全新的章程來運作,但是理事長卻是舊時代舊辦法下的產物,這豈不是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理事長的民主正當性與權威性必然受到質疑。 足協改革不是嘴上說說而已
: 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現在檯面上的足協理事長候選人,採取真正接受改革的包容態度,宣示一旦當選之後,將在一年內進行章程修改,一旦章程修改完成,將會自己主動請辭,讓足協依照新的章程來重新改選。也就是說,新任的理事長,成為當然的看守內閣,主要工作是維持協會的日常運作,同時盡速修訂新章程。這樣一來,既可以解決國內各界對於改革的迫切期待,也可以在期限內依照國體法先改選理事長,同時等待國際足總對於新章程的修改意見,既合情、又合理、更合法。
: 而這個宣示,更會是候選人屬於真改革還是假改革的照妖鏡。首先,選舉需要資源,不僅僅是錢,還需要動用自己的人脈、耗費相當時間與精力,這次選上下次不一定還能選上,當選人當然不會隨便承諾請辭,因此願意承擔這個風險的人,絕不是為了一己之私而參與選舉。其次,檯面上的候選人每個都信誓旦旦自己是為了改革而來,但你卻用舊的選舉辦法想在位置上面坐四年,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 因此,我在此呼籲,目前有意參選足協理事長的候選人,拿出你的高度與氣度,在宣布參選時一併宣布,將在一年內推動足協章程修改,章程修改完成之日,即是請辭下台之時,並將依新訂定的章程重新全面改選,若是一年內未能完成修改,那就是改革能力不足,一樣會自己請辭。 反之,不敢做此宣示的參選人,顯然就只想要在理事長位置上安坐四年,不想要符合國體法的精神、不願意呼應球迷的期待、不捨得放下手中的權力而已。 而誰是嘴上說說的假改革份子?大家正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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