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選舉亂源 部分理事只護航自身參選利益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足協於107年2月28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第十二屆理監事參選人
資格進行討論,足協林湧成理事長依照章程與選務小組審查結果,堅持參選人需同時符合
本會章程第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方能參
選。
尤其根據第八條第三項:「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參選人需為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才具有「被選舉權
」;孰料部份理事為掩護自己非會員代表、護航自身參選資格,違反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主張參選人僅需由會員代表「提名」即可參選。
依照我國人民團體法第十六條亦有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故任何參選人均須為該組織之
會員方能參選任何職務。若任何人無會員代表資格均能參選,則未來將會產生非政黨黨員
卻能參選政黨主席、非農會會員卻能參選農會理事長,勢必造成所有組織之會員權益受損
,未來將會變成會員善盡義務多年,卻在選舉前夕迫於無奈將自身參選權益交出。
足協部分理監事為護航自身參選權益,不惜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否決本會章程所限定之會員
代表被選舉權益,要求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賦予非會員代表參選權益,明顯圖利自身。且
若要參選本會職務的候選人,連本會基本章程都不了解,也不願意依照章程取得會員資格
來符合參選條件,要如何說服其他會員或廣大足球愛好者,其本身是有能力且亦有意願來
推廣足球運動的?
林湧成為捍衛足協章程、確保本會會員之權益,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決議
是否開放非會員代表參選,卻遭到現場部分理監事之否定,強行要求僅需「提名」即可參
選,意欲以理事會人數優勢進行投票,傷害本會會員權益。林湧成理事長因無法主持此等
傷害會員權益、違反章程之議案,以會議主席身份宣布散會。
足協部分理監事於散會後,仍自行持續會議,互推劉福財副理事長為臨時主席,讓現任理
事(同時參選第十二屆理監事)審查第十二屆理監事之參選資格,無疑為裁判兼球員,自
己審自己,此等蠻橫無理、不顧章程規定、損害會員權益之行為,實乃不合法、不合情亦
不合理。更凸顯部分資深理監事對於法治之漠視、長期將我國足球視為自己囊中物之心態
,認為參選人之資格均須經由自己審查,參選資格憑自己主觀意識認定而非依法治精神審
理相關資格。甚至某位現任副理事長於參選第十一屆理監事時,亦非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
大會之會員代表,明顯掩護自己擔任四年非法副理事長之行為。本會對此深表遺憾,但仍
會依法與依照章程,在時程內完成所有改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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