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卡邱義仁條款 4年前改選沒這條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315003667-260403
中華足協以「非會員不得參選」為由,不讓台日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參選理事長,也令許
多人不解為何足協章程對於參選資格,會有條文上的衝突。其實回溯在2013年5月公布、
用於上屆改選的原版章程,會發現目前章程第8條第3項的「卡邱條款」,當時根本不存在
。
足協阻擋邱義仁與相關人士參選理事,主要是依章程第8條第3項,「會員(會員代表)有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邱派則引用第32
條第2項,「參與理事會選舉之候選人必須至少一名會員代表提名。」主張只要有會員代
表提名即可,雙方僵持不下。
足協章程第12條「會員之權利」有提到,會員權利包括「推薦候選人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
會之各選任職務」。(網路翻攝)
足協現行章程,主要是國際足總(FIFA)於5年前來台,協助中華足協重新制定。回溯當
時公布施行的章程,第8條根本沒有第3款,整份章程也沒有目前的「卡邱條款」,倒是第
12條「會員之權利」有提到,會員權利包括「推薦候選人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各選任
職務」。
也就是說,現任理事長林湧成4年前為宜蘭縣足委會主委,副理事長龔元高則非會員代表
,兩人的參選和當選資格都沒問題,因為本來就只要會員代表推薦即可。
那「卡邱條款」怎麼來的?原來是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2013年12月18日去函足
協,建議加入其轄下所有人民團體章程都有的條文:「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
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足協也在隔年5月2日召開會員
大會,併同五都變六都所牽動的地方足委會代表席次,一起修訂通過。
既是各人民團體章程都被要求列入的通則,就未考慮到是否與各別章程有所衝突。也因為
不是FIFA最初協助足協修訂章程的原意,相關條文被硬塞在第8條「組織語言」,顯得不
倫不類,未料這次卻被當成「尚方寶劍」,成為爭議核心。
至於非會員能否參選足協理事長,回顧這段修訂過程,既然是內政部要求加入的條文,解
釋權當然應該在內政部。而內政部人團司科長蘇佳善認為相關條文為「宣示性作用」,不
應擴大解釋至與其他條文牴觸,已有了答案。只是足協不願接受內政部的見解,就看FIFA
和亞足聯介入後如何處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