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台灣勞基法,唯一的「合法」責任制只有84-1條。
你去翻一下條文就知道了,84-1成立的條件超級嚴苛。
勞/資/市政府,三方都要「書面」同意。
是,你沒看錯
口頭同意不算,法條寫明要書面同意。
假設勞工真的簽了名,公司還要送件到市政府,等市政府蓋章。
現實中的玩法是錄取合約請勞工同意84-1條,且錄取合約寫明上班時間。
不簽名就不錄取。
如果錄取合約不寫上班時間,只寫一個84-1,到法院可能會被法官打槍。
因為法條是寫上班時間由「勞資另行約定」,結果合約拿出來,居然沒寫上班時間。
會變成勞資各說各話。勞工可以堅持我一天上班10小時,公司強迫我上班11小時。
類似這樣
若公司要更改上班時間,就是要重新簽合約,重新送件市政府。流程重跑一次。
實務上台灣軟體業,會這麼「精通法律」的公司有多少?根本趨近於零。
很多智障公司以為加上責任制三個字,勞工簽名,公司就贏了。
再來是軟體業薪水在台灣還算可以,合約上面有84-1,高手會去嗎?
若84-1真的成立,並不是給你10元,就可以叫你加班100小時。
84-1只是讓公司挪動上班時間。例如說連續上班20天,放假5天。
每天上班12小時,做三天放假三天。類似這樣。
加班100小時,就是要給100小時的錢。
現在台灣會真的把84-1流程乖乖跑完的。大概就是保全業,電子廠作業員。
台灣法律對勞工的保障還算可以,上法院99%都是勞工贏。
勞工的困境是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無力負擔跑法院時間損失。所以不去告而已。
如果你本錢夠,願意告,其實你已經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