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請問發案方擬合約,
會在合約內寫接案方經歷嗎?
朋友有個網頁設計案訴訟的官司,
小妹代PO朋友遇到的問題, 如下:
我發案一個網頁設計,內容包含複雜的線上程式,
在十多家請求接案主裡選擇一家小工作室(以下稱 C ),
原因是 C 提出曾經製作的網站作品(以下稱 Pweb )跟我要發案的內容近乎相同,
而且 C 稱當初花了2個多月獨自開發,
現在只要稍改源碼即可完成我要的線上程式,
事後驗收出現問題,
回頭查證才發現 C 根本未曾做過 Pweb,
也就是他用別人網站,謊稱為自己製作經歷接案,
於是我就告 C 詐欺。
問題來了,
檢察官認為我與 C 當初的簽的合約內容,
沒有寫 C 必須做過 Pweb,
因此認定我不是因 C 提出的製作經歷簽約,
且 C 提出的製作經歷與完成我的專案所需能力無關,
所以不起訴 C 。
請問各位發案方擬合約,
會在合約內寫接案方經歷嗎?
照檢察官這樣認定,
那大家可以隨便拿別人作品找人簽約了,
檢調認為經歷跟製作能力也沒什麼正相關,
你可以拿各大網站當作自己經歷提高身價,
接到案子收到訂金有問題再去民事慢慢磨賺和解金,
不會有什麼刑責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