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修正著作權法 「電腦程式提供者」需負法律責任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數位機上盒,標榜著可以免費「看到飽」,業者還自行建置或租用側錄機房,非法重製國內外著作權人的電影、音樂,涉及智慧財產侵權爭議。
據《自由時報》報導,機上盒非法業者,都推說只是電腦程式供應者,自己沒有把侵權內容放上網,所以立委修法要把「知情」的電腦程式供應者、銷售違法盒子全數納管。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九十三條,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法律責任,包括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者;製造輸入或銷售侵權的機上盒也算違法。(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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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農不能亂寫程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