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xuan ()》之銘言:
: 立委提修正著作權法 「電腦程式提供者」需負法律責任
: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數位機上盒,標榜著可以免費「看到飽」,業者還自行建置或租
: 用側錄機房,非法重製國內外著作權人的電影、音樂,涉及智慧財產侵權爭議。
: 據《自由時報》報導,機上盒非法業者,都推說只是電腦程式供應者,自己沒有把侵權
: 內容放上網,所以立委修法要把「知情」的電腦程式供應者、銷售違法盒子全數納管。
: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九十三條,增訂「電腦程式提
: 供者」法律責任,包括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者;製
: 造輸入或銷售侵權的機上盒也算違法。(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1/1499032/
: 碼農不能亂寫程式了
http://www.laws.com.tw/pdf/computer.pdf
google了一下,只有看到這裡有提到「電腦程式提供者」這個詞
在上面這個講稿中,「電腦程式提供者」並不等於「電腦程式撰寫者」
會修這個法,應該是目前只有「內容提供者」會構成違法
機上盒的業者都說自己只提供程式,內容並不是他們所提供
我覺得修這個法對碼農來說影響不大
個人覺得影響比較大的是,所謂的「電腦程式提供者」的定義
若照這篇新聞中所提到的「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者」
那在blog或論譠中提供apk檔下載連結的人是否會構成違法?
在blog或論譠中,沒有提供下載連結,但有教大家如何開啟隱藏頻道,是否會構成違法?
若提供IPTV的清單給大家設定(透過KODI這類app),是否會構成違法?
如果法案真的通過,以後這類的資訊可能都要去對岸的網站才查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