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回一下,以下內容出發點是想幫忙,怕你朋友爭取錯方向
※ 引述《ting126 (:D)》之銘言:
: 幫朋友代po奇妙的夢境
: 求解~
: 朋友夢到加入一個自稱新創的公司
: 主管說公司都是用line溝通
: 看完公告也必須通知已經看過
: 他夢見之前某個假日(週六,且為休假日)
: 因為參加活動沒有即時回覆主管訊息
看Offer,了解一下你們工時是怎麼訂的
常理推斷是會寫平日9~18之類的
: 晚上就被告知契約終止
: 當時還在試用期內(才工作2週)
OK,試用期內雙方不爽都可以終止契約
: 目前還沒夢到公司有沒有要付資遣費
: 但沒有付就是違法的對嗎?
不對
以試用期來說
員工發動請辭 => 員工無須預告離職
公司發動解雇 => 公司不用給資遣費
對雙方而言都蠻自由的
順帶一提,法律中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但大家懂這個意思就好
: 以工作一年基數是0.5個月來算
: 應該要付14天/365/2約等於0.02個月薪水
: 但因為0.02個月實在太少
: 先不管資遣費的問題
你朋友拿不到資遣費,但以工作兩周來說
如果契約是寫月薪多少,也就是月薪制,那粗估要給0.5月薪水
: 以休假日沒有即時回覆訊息而被資遣
: 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沒有,原則上試用期間雙方哪一方不爽想中止契約,是OK的也不用負擔什麼成本
建議你朋友主張被要求假日加班
ex. 公告內容:
週一請交A、B兩份報告 or 週日14:00~18:00請注意伺服器檔案寫入情況
那你朋友可以記錄周末做兩份報告的時間 or 14~18這段時間的工時時數
之後主張這部分時間是加班,請公司給加班費
如果公司不給,更好,直接檢舉說沒給加班費
反正一個周末加班費也沒多少,檢舉成功還能爽一發讓他被罰
不過
可能要你朋友所在縣市是台北市才有用
新北或高雄之流,建議東西收收走人了事吧
元甲別打了,我們回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