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SD5566 (美金五千五百六十六)
2019-03-18 01:48:38稍微回一下,以下內容出發點是想幫忙,怕你朋友爭取錯方向
※ 引述《ting126 (:D)》之銘言:
: 幫朋友代po奇妙的夢境
: 求解~
: 朋友夢到加入一個自稱新創的公司
: 主管說公司都是用line溝通
: 看完公告也必須通知已經看過
: 他夢見之前某個假日(週六,且為休假日)
: 因為參加活動沒有即時回覆主管訊息
看Offer,了解一下你們工時是怎麼訂的
常理推斷是會寫平日9~18之類的
: 晚上就被告知契約終止
: 當時還在試用期內(才工作2週)
OK,試用期內雙方不爽都可以終止契約
: 目前還沒夢到公司有沒有要付資遣費
: 但沒有付就是違法的對嗎?
不對
以試用期來說
員工發動請辭 => 員工無須預告離職
公司發動解雇 => 公司不用給資遣費
對雙方而言都蠻自由的
順帶一提,法律中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但大家懂這個意思就好
: 以工作一年基數是0.5個月來算
: 應該要付14天/365/2約等於0.02個月薪水
: 但因為0.02個月實在太少
: 先不管資遣費的問題
你朋友拿不到資遣費,但以工作兩周來說
如果契約是寫月薪多少,也就是月薪制,那粗估要給0.5月薪水
: 以休假日沒有即時回覆訊息而被資遣
: 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沒有,原則上試用期間雙方哪一方不爽想中止契約,是OK的也不用負擔什麼成本
建議你朋友主張被要求假日加班
ex. 公告內容:
週一請交A、B兩份報告 or 週日14:00~18:00請注意伺服器檔案寫入情況
那你朋友可以記錄周末做兩份報告的時間 or 14~18這段時間的工時時數
之後主張這部分時間是加班,請公司給加班費
如果公司不給,更好,直接檢舉說沒給加班費
反正一個周末加班費也沒多少,檢舉成功還能爽一發讓他被罰
不過
可能要你朋友所在縣市是台北市才有用
新北或高雄之流,建議東西收收走人了事吧
元甲別打了,我們回家(誤
作者:
idok (idok)
2019-03-18 02:27:00後面才是重點吧XD
作者:
TheGate (門)
2019-03-18 02:28:00法律沒試用期那你這些規則是哪來的?
公司定的阿 基本上都3個月 這老問題google一下就有了吧
作者:
ptta (ptta)
2019-03-18 07:01:00試用期是老闆自己發明的,勞基法並無此規定
作者: poeoe 2019-03-18 07:50:00
……法律沒有試用期 所以依勞基法還是有資遣費
作者: dogzi (汪汪) 2019-03-18 08:13:00
法律沒有試用期,那為什麼給不給資遣費還有區分試用期...
作者: reichs 2019-03-18 08:27:00
同樓上問題,法律就沒有試用期了,為什麼還需要分自己發動&公司發動?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勞基法本來就沒有規定3個月內需要預告離職,怎麼變條件了
作者:
aw038 (GuanY)
2019-03-18 09:19:00法律沒有試用期 那為什麼公司不用給資遣費?
我上一間被資遣 但主管就用被資遣很難堪 履歷不好看之類的話語逼我離職 真的覺得我太蠢了
作者:
segaa (一個人吃飯旅行)
2019-03-18 09:47:00作者:
USD5566 (美金五千五百六十六)
2019-03-18 10:17:00應該說三個月內也不用等預告期走才能閃,所以實務上大家喜歡訂3個月試用期是這原因關於資遣費,我認為該給,但實務上有法院判過不用給。為什麼?請去問鬼島法官,但我只是想表達,你朋友可能告了老半天結果拿不到0.125月的資遣費…因為這樣的鬼島判例是存在的所以習慣上我是當作這點費用不存在,你朋友認真要告這個點建議多去研究實務案例。有造成誤導之處我這邊先道歉,祝您成功!
作者:
jimmy689 (å‰ç±³è›†è›†)
2019-03-18 10:28:00法律沒有試用期,只有定期跟不定期。現在業界所謂的“試用期”,是先簽三個月定期契約。之後轉不定期契約不過樓主說錯了定期契約依照勞基法,如果雇主提前解約雇主仍需支付資遣費所以除非你朋友一開始跟雇主試用期的定期契約約定14天,雇主才不用支付資遣費。現在怕的是你朋友契約副本沒拿,公司扣著契約咬定約期14天
作者:
segaa (一個人吃飯旅行)
2019-03-18 10:41:00只要雇主願意支付資遣費 三個月內確實可不用預告直接資遣
作者:
Weky (Never mind)
2019-03-18 11:36:00明顯錯誤資訊 資遣費沒給就是違法
作者:
bndan (seed)
2019-03-18 11:44:00其實這種試用期也只是拿勞基法為基底出來提而已 = = 至於資淺費就只是因為3個月內太小而忽略不計而已...而且雖然很多公司美其名有"試用期"保障 但依個人經歷 稍有規模的中小企 招人通常進去了 就不太會被試用期資遣...因為很缺人...人只要能用就偷笑了 還嫌勒 =_=
作者:
USD5566 (美金五千五百六十六)
2019-03-18 12:45:00我就說了,法律規定有,但要看實際判例比較準,不然看的到吃不到,這樣也幫不到當事人
作者:
ting126 (:D)
2019-03-18 14:04:00我是代po,朋友說算起來資遣費大約1k而已就算沒有也懶得跟他計較,那篇重點是在沒有即時回覆訊息而被資遣這件事,他只是想分享出來避免其他人踩到雷。 另外,我的認知也是只要被資遣,不論是否滿3個月,公司都一定要付吧
試用期我這邊都會給資遣費,避免麻煩喔,因為我這邊在台北記得拿非自願離職還有一個用處,失業補助
作者:
testPtt (測試)
2019-03-18 15:02:00失業補助好像要勞保多久才有
作者:
oherman (qq)
2019-03-18 15:08:00試用期解雇還是要給資遣費,不懂別裝懂
作者:
nigth (奈特)
2019-03-18 15:27:00只要有付資遣費 隨便掰各理由讓員工走路都是合法的。
作者:
USD5566 (美金五千五百六十六)
2019-03-18 20:29:00@原po,你要避免人踩雷應該是公布名稱最快,其他都蠻多餘的
法院判例可以說明清楚嗎? 是不是有什麼特例?否則是一定要付資遣費的,哪有分什麼試用期。